物业如果是为了给业主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而收取额外的费用,那么无可厚非。但是将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强制推给所有的业主,这既不合理,也不合规。加上当地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也规定: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定制化、个性化等增值服务不得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。增值服务费合同应当在物业交付之后,也就是房屋交付之后才能签订,并且要在现场公示服务内容、价格、收费标准等。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相关合同。此外难以忽视的一点是,该物业将收取增值服务费与交房捆绑,以交房要挟业主签合同,明显属于越界违法,网络上同类型的爆料更是层出不穷,但是无一例外,限期整改又或是行政处罚,最终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!遇到这种捆绑交房的情况,业主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!尽管去举报,放心吧,发改委、市场监管局会出手!至于物业公司的增值服务费到底能不能不交?由于增值物业服务本身性质不同于一般物业服务,其实质是委托服务,业主是否需要增值物业服务、需要的频次、种类均有所不同。因此,该物业增值服务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: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。如果业主确有需要,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增值物业服务协议,但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强迫业主购买增值物业服务,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专业律师起诉物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。另外,业主若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与约定不一致,以物业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增值服务协议,则需要在知道被欺诈之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。





